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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点:《中国行政史》复习(八)

 发布时间:2024-08-28 13:19                       关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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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点:《中国行政史》复习(八)

 

1、论宋代行政决策制度?

宋代的专制集权程度远高于前朝,皇帝在行政决策中的专制地位也显著提高。然而,在个人决策过程中,宋朝皇帝仍然按照“边听边听”的原则,采用各种会议制度来收集意见。因此,宋代的决策过程基本上沿袭了前朝,分为会议和皇帝统治两个阶段。

(1)宋代的会议制度可分为三大类:正庭、汴典会和临时院。皇帝决策的目的是为皇帝提供信息。朝廷临时会议是皇帝召集宰相、枢密使等中央官员讨论军事问题的一种会议形式。朝廷临时会议是皇帝就某一问题召开会议,讨论并向大臣提出决策方案的一种会议形式。主要包括皇帝亲自主持的朝廷会议和皇帝授权的高级官员主持的朝廷会议。

(2)以上所述的各种形式只为皇帝的决策提供了具体的资料和信息。他们最多只是提出一个决策方案,供皇帝参考和选择。各级官员只有决策建议的权利,最终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有待皇帝决定。

2、论南京临时政府临时主席的权力?

临时大总统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核心。他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长,权力广泛

(1)军事力量。总统掌管海军和陆军;

(2)以及战争的权利。经参议院同意,总统可以宣战、和平和缔结条约。

(3)创造权。总统有权制定官方制度和规章。

(4)任免权。总统有权任免文职和军事人员。

(5)复议权。如果总统不同意参议院的决议,他可以在10天内将其退回重新审议。

(6)建立法院权力。总统有权设立中央参议院。

3、为适应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和集权的需要,对宋代监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台湾的告诫趋于统一

在亲唐体制下,设立了御台,设立了台、典、察院三个朝廷,对驻京官员进行监督。建元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关,成立于北宋。宋朝以前,御史、谏官的职责明确,台谏一体化的趋势在宋代开始出现。

(2)皇帝直接控制了训诫

北宋末年,宰相不允许推荐台湾训诫官员。台湾训诫官员的任免“必须遵照中央法令”。因此,台湾的谏官脱离了首相的控制,成为皇帝加强专制权力的工具,他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御史官有“道听途说”的权力,他不会因不当弹劾而受到惩罚。

(3)轻重相制,交叉监督

宋代不仅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监察,而且还加强了对监察人员本身的监察,形成轻重相制,交叉监督的格局。元丰六年,宋代在尚书都省设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这使御史台一方面有对各级官员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它又被置于作为其监察对象的行政机关的监察和控制之下。

在地方行政监察上,路之各监司不仅相互监临,而且还要受到下属府、州、府一级设置通判,一方面使通判监督知州,另一方面又使知州和通判之间互相制约。以京师文官出任知县,也起到监督州府的作用。

从上述可以看出,宋代监察网络十分严密,这一方面适应了强化专制集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台谏官员风闻弹人的权力使许多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因循苟且。对相权的威慑使决策过程出现混乱局面,对地方监察中过分的分权,也使各级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尽。

4、试述1948年‘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1948年‘行宪国大’选出总统、副总统后,国民政府改为总统府。新政府的行政体制有较大的变化:

(1)设立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由依法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全国国民行使职权。其职权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修改立法院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从表面上看,国民大会是按照孙中山权能分开的思想,将国家权力交还给人民。但是真正决定国家一切内政外交方针,并对这些方针的贯彻执行监督的并不是国民大会,而是国民党中央及由国民大会选出的总统蒋介石。国民大会不过是很秉承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的旨意,粉饰独裁专制的御用工具而已。

(2)设立总统和总统府

1948年5月蒋介石任总统后,为了所谓‘行宪’,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组,取消了过去的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政府委员会,代之以总统和总统府。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①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②宣布法律,发布命令;

③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④公布戒严;

⑤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议之权;

⑥任免文武官员;

⑦授予荣典;

⑧国家遇有天灾人祸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发布紧急命令之权;

⑨解决院与院之间争执问题。

尽管总裁权力十分广泛,但依据宪法的规定,总统的权力要受产法院的限制,总统仅是礼仪上的国家元首。这是蒋介石所不能接受的。于是,行宪国大在宪法之外又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约》,明确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剧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有关条款限制。这就为总统实行独裁开了方便之门。

总统为行使职权,设总统府以代国民政府。总统府下设资政、参议若干人和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就国家大事向总统府提出意见,并备咨询。总统府下设秘书长和参军长,协助总统处理日常事务。

(3)五院行政体制的变化

“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的规定,重新设立了五院。五院的行政体制与从前也有所变化。

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原行政院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现主要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它重要事项之权。

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较大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民主性,但实际上立法权仍操在国民党中常会和总统蒋介石手中。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等事项。考试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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