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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理论》之合同法(上)

 发布时间:2024-08-28 13:19                       关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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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理论》之合同法(上)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三。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

3、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程序

(1)报价

1要约的概念:又称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向。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要约的意图。

2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报价的撤回和取消:

撤回要约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对要约效力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从目的上讲,撤销要约是消灭要约的效力,撤回要约是阻止要约的效力;从时间上看,撤销要约是在要约生效日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的;(二)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同意。

2承诺要素:

(1)接受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新要约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化。

(2)承兑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并回复要约人;

(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方式: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作出承诺外,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4、撤回承诺:是防止或消除保证有效性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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